1. 一般交通事故 各市、縣(市)轄區道路上發生之交通事故,由各該市、縣(市)警察局負責處理。港區內發生者,由港警所處理。 2.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,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,必要時地方警察機關應予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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